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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现对设在国务院地区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如何享受减按15%的生产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个密集型企业”可以比照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执行中,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级科委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后,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根据细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在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审批“两个密集型企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

(试 行)

一、为认真实施“科教兴省”、“经济国际化”战略,积极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 外商投资企业系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系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的简称。

三、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和江苏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我省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重点范围是:

1.微电子科学、电子住处技术及其产品;

2.材料科学、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3.光电子科学、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4.生命科学、生物医药工程及其产品;

5.能源科学、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传统工业应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7.航空航天技术、海洋工程技术、环境保护技术有关产品等。

四、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意见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4.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应占企业总数的确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高新技术服务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以下。

5.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部收入的3%以下。

6.两个密集型企业的总收入中,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7.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两个密集型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复率应高于20%,人均劳动生产率应为本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8.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9.有行之有效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

五、凡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由省辖市科委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考核,经省科委审定批准。两个密集型企业可凭省科委出具的认定书,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省科委每两年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总体指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撤销其认定,取消有关优惠待遇,待企业符合条件后,重新办理申请。

七、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在江苏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意见的实施。

八、本意见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九、本意见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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